內容: |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 (二)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三)留宿他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在轉租后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當檢舉、勸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