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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人單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收到工程款后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三)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克扣。 (五)用人單位采取非全日制用人形式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本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先行墊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