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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對有能力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擬招調員工單位,可依照有關規定下達安置任務。 有意向安置隨軍家屬的用人單位,在申報招調員工計劃時,可同時申報安置計劃。對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可優先下達招調員工指標,并給予其他相關優惠。對有條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但不完成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或招用本市戶籍居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當停止辦理該單位的招調員工業務,并按《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