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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者責任導致職工工傷的,按交通事故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認定結論和處理規定,其應由工傷職工一方承擔的醫療費,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分階段報銷或由用人單位申請按比例預先支付的辦法,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核銷結算。 轉外就醫的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預先墊付,并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分階段報銷。 醫療期限長、醫療費超過5萬元以上的,參保的用人單位預先墊付有困難的,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預借預支,從工傷保險基金預支醫療費用,待其停工留薪期滿醫療結束后,由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核銷,在醫療費待遇結算時抵扣已借預支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