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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證或者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的高級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此時間后首次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高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