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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以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名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具體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和配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