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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二條
第三章 保障標準
2006-04-09 涼山州人民政府 涼府發〔2006〕20號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 |
內容: | 農村低保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年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并適當考慮水、電、燃料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等費用,制定州內農村低保標準,保障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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