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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1 月1 日以前發生的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規定執行;未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20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發生的工傷,2004 年1 月1 日以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待遇按原支付標準、支付渠道繼續支付;2004 年1 月1 日以前未作出工傷認定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申請和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待遇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