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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