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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醫保中心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廉政、勤政教育,嚴格遵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紀律。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對服務對象態度粗暴、冷淡或發生推諉、扯皮、爭吵行為的; 二、違反市醫保中心辦事流程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報的; 六、擅自參加服務對象組織的外出考察、參觀活動的; 七、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八、利用職務便利動用本單位、本部門的人、財、物、場地、設備等條件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私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