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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清償下列工傷保險費用: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應當享受的傷殘津貼;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清償下列工傷保險費用: (一)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應當享受的撫恤金;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當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用、配置輔助器具費以及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應當享受的傷殘津貼、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配置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經辦機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