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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申報繳納辦法 (一)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不繳費。市本級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0.6%,各縣(市、區)屬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同級政府確定。今后,根據生育保險費的收支情況,需要調整繳費費率時,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同級政府審定后調整。 (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申報,并以貨幣形式按月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可隨同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其它社會保險費合并征收、分賬管理。 (三)社會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年稽核審定。若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不固定或無法按月確定的,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生育保險繳費基數。 (四)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工資后,參保人員或職工工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25日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繳費基數增減變動手續。 (五)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用人單位從下月起不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同時終止其生育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