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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生效后,對于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申請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所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如果確屬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進行再審: (一)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未獲準許的; (二)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同意延期舉證但確因客觀原因仍未能舉證的; (三)當事人在原審已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未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經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仍未能調取證據的; (四)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經查不屬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當事人已放棄舉證權利,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