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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實施后,職工參加省直生育保險當月,以下情況生育保險待遇銜接方法: (一)女職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嬰原因實施終止妊娠術并辦理出院手續,按本細則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細則標準計發。 (二)女職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嬰原因實施終止妊娠術、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尚未辦理出院手續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按本細則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細則標準計發。 (三)女職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參保繳費之日起,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按本細則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細則標準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