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
第二十條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2014-11-1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
內容: |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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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
第二十條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2014-11-1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
內容: |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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