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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參保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單位改制、依法撤銷、注銷的,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應當按《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辦理退休(職)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至工傷職工死亡。 辦理退休(職)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參保職工,屬于《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前已在編的(含編內合同工),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人事行政部門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職)辦法計發的退休(職)費的,不論其單位經費來源渠道,統一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退休(職)費水平;屬于《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后新進編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傷殘津貼標準。 享受基本養老金、傷殘津貼以及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的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參保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其退休(職)后的待遇調整統一按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規定執行。因國家規定增加的待遇項目按規定渠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