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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衛生和社會醫療保險的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收費。為參保人員提供社會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服務,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二)采取減少醫療服務數量、要求參保人員自購藥品或醫療用品等違規方式,降低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三)違反疾病診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等,采取過度檢查、用藥、治療等違規方式,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四)將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 (五)采取偽造病歷掛床住院、虛假住院或者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違法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 (六)使用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將社會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非定點機構使用; (七)將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轉院標準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轉院,分解住院次數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八)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九)其他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或者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