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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信息和參保人員的就醫、購藥信息納入實時監控范圍,并與社會保險、財政等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現違反國家、本省和本統籌區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損失行為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約談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并提出限期改進管理的意見。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現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委托權限無權處理的,應當將線索和證據移交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