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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費用,由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居民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按照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異地轉診(市外)700元。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參保居民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70%; (二)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60%; (三)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50%; 經批準外轉(市外)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40%。 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居民享受住院醫療待遇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2.4萬元,大額醫療保險3.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