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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就醫: (一)長期居外人員應在就醫地選擇2-3家不同等級的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轉外就醫人員可在參保地規定的轉外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一家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轉外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的應辦理轉外延期手續。參保人員因參保地無條件醫治而轉出的,診斷明確后,凡原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有條件治療的,必須回原參保地治療。 (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異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急診除外)。長期居外人員發生的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急診費用,回參保地作零星報銷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