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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下規定實行決算管理: (一)年度終了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本級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本級基金決算。 (三)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省財政廳和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匯總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形成全省基金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