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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單位違規責任) 參保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醫療保險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遲延繳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