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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的確定問題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數“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上述“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系指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時的上年度統籌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