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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