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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除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外,同時享受由用人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支付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應享受的待遇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