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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但進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除按本款規定處以罰款外,屬第一胎的,三年內不得生育,屬第二胎的,不再批準其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