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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