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對不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又不給予書面形式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確有錯誤,應當依法受理,且在依法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十五日內提出監督申請的,應當責令立案受理; (三)仲裁庭組成或其它仲裁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責令另行組成仲裁庭或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 (四)因無故在法定期間內未結案,確系案情復雜確需延長的,應向當事人和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說明理由; (五)對管轄異議被駁回有異議確有法律根據的,應當責令限期移送依法具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六)對不進行先行裁決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先行裁決; (七)對不進行先予執行裁決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先予執行裁決; (八)對其它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