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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無工作單位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既可以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