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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戶籍員工從中央駐深原行業統籌單位(以下簡稱駐深行業單位)流動到《條例》適用范圍內企業的,流動時不再為其在駐深行業單位工作期間補交養老保險費;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轉入后,其在駐深行業單位工作期間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駐深行業單位、且調入時超過市政府規定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員工,流動到《條例》適用范圍內企業時,應由流入單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后,調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非本市戶籍員工從駐深行業單位流動到《條例》適用范圍內企業的,其流動前的連續工齡不計算繳費年限,流動前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