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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和條件: (一)具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通過《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零售藥店。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用藥安全有效。經營藥品必須有“進、銷、存”臺帳,并按GSP要求進行電腦管理。 (三) 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實行明碼標價。 (四) 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清潔,經營面積原則上必須達60平方米以上(商場專柜除外),經營品種達1000種,有一定的倉儲能力。 (五) 必須具有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能力,逐步提供24小時晝夜服務,所缺藥品應在當日內配齊。 (六) 配有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并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的零售藥店還須有中藥師以上職稱的中藥技術人員。營業人員需經市、區和旗級或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上崗,有熟練的審方、配方、復核能力。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應持有有關部門發放的健康證,并建立健康檔案。 (七) 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設專人專帳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