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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現役不滿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十年的,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補助費;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 志愿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