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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三期”期滿終止,并由用人單位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應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三期”內女職工不適用上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