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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時計算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一)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 (二)加班加點工資;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