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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三章 教育與培訓
2008-07-01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廣州市 |
內容: | 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對師范類專業學生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幼兒園、普通學校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完成規定課時的特殊教育培訓課程。 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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