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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欠繳的除外。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欠繳后補繳了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具體待遇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日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欠繳期間發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