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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lián)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并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連同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fā)給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