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根據(jù)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延期的,延期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