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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單位工會組織均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視同工傷確認申請(以下統稱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地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省(部)屬單位和電力、鐵路、郵電、金融、石油、交通等行業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4〕11號)規定執行。規模較大的市屬企業(具體名單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研究確定)的工傷認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到現用人單位后被診斷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有責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