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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繳費) 以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費率為4%(其中:醫療保險費率為2.5%,工傷保險費率為1.2%,意外傷害保險費率為0.3%),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中預繳社會保險費時,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市建筑行業定額標準,核定其預繳費金額。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金額=預計用工數(人·月)×上一年度全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4%。 (二)預計用工數(人·月)=(定額人工費×85%)/上一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三)上一年度全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辦理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開戶時的標準為準,工程合同履行期間不作調整。 (四)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工程,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的定額人工費范圍,依據《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川建發〔2008〕94號)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預繳費社會保險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以“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持卡上崗記錄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實名參保的依據。 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未持“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但實際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個人信息,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實名參保事宜。 實際參保數(人·月)超過預繳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數(人·月)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于30日之內補繳社會保險費。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該工程項目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參保關系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