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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撤回其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臺灣地區優先權聲明;撤回臺灣地區優先權聲明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出撤回臺灣地區優先權聲明。 申請人撤回其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導致該申請的最早臺灣地區優先權日變更,且自該臺灣地區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其臺灣地區優先權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臺灣地區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是在變更前的最早臺灣地區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變更前的最早臺灣地區優先權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