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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調解范圍的,應當征求另一方當事人調解意愿。愿意調解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告知申請人提供需補充的材料;告知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書面答辯書;告知雙方當事人主持和參與本案的調解人員,征詢雙方當事人是否要求調解人員回避;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符合受理范圍事項,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調解組織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 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爭議,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委托調解組織調解的,有關調解組織應當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