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十六條
四、補償金及賠償金的問題
內蒙呼和浩特市 |
內容: | 在確定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時,月平均工資應當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且該平均工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如通過法庭調查,最終無法確定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可以參考本地區上一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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