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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