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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監察事項。 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授權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批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