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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三)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參照本規范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填寫;“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由婚姻登記員見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印章,騎縫章不填寫日期。存檔的離婚協議書不蓋章;離婚協議書由當事人書寫的,書寫的原件存檔。 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者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