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節 職工代表的產生和權利義務
2012-02-13 全國總公會 總工發[2012]12號 |
內容: |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