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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