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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以及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各類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具體包括: (一)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書所列違規行為; (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考核辦法所列違規行為; (三)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傷自殘(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發生的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行為;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超量配藥并轉手倒賣或有償轉讓就醫票據,從中非法牟利的行為; (五)以提供虛假信息、報銷憑證、病志、處方、審核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合伙非法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六)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不按實際售出藥品名稱、數量、金額亂開收據的行為; (七)參保人員將本人醫療保險證、卡轉借他人住院使用或持他人醫療保險證、卡就醫、購藥的行為; (八)參保患者在各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掛床及并床行為; (九)其他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