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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新設的行政許可在其設定依據施行前未納入目錄的; (二)實施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無關的申報材料的; (四)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未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的; (八)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的; (九)對已納入行政許可平臺辦理的行政許可,在行政許可平臺以外的場所辦理的; (十)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平臺設置辦事窗口未以書面形式將行政許可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或者未派駐正式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的; (十一)對實行聯合許可的事項,不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相互推諉或者拖延不辦的; (十二)搭車收費或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十三)丟失、損毀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行政許可文書、案卷的; (十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實施規定的行為。 |